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中关村智联轨交[2025] 15号
关于发布《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简称“联盟”)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要求,以及《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全国各地自主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专委会、研究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联盟领导。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新设置分支机构由联盟单位会员或一级个人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联盟单位会员或一级个人会员书面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有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
3.有符合联盟章程所规定的业务内容;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
5.有3个以上个人会员和3个以上单位会员组成;
6.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理事若干名,由联盟聘任。
第九条 联盟根据收到的会员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审批后向分支机构下发成立批复文件。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或届中需要改选、变更和调整负责人,应按照程序向联盟提交申请,理事以上职务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联盟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每年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报送联盟。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联盟会员,由联盟统一颁发会员证,并由相应分支机构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收支费用纳入联盟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在联盟财务管理中设立分支机构科目并独立核算。为保证联盟的可持续发展,分支机构应做到账目收支平衡有盈余,分支机构可支出额不得大于其总收入额的85%。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与联盟一致,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统一上交联盟,由联盟开具会费票据。分支机构技术劳务等其他收入标准,由分支机构与对方商定,联盟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使用联盟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不再单独设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联盟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 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未经联盟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 对联盟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关村智联轨道交通运营产业联盟
2025年6月28日